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出嫁女征地补偿案的简要介绍
出嫁就丧失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出嫁女是否具有分配资格,如何界定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疑点和难点问题。出嫁女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是其享有征收补偿分配权的前提条件,而村民资格认定须经村民会议进行表决。近日,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审结了十几起出嫁女起诉政府索讨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案件,因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出嫁女不参与分配须经村民会议决议的依据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十余名出嫁女一审胜诉。“出嫁女”无缘分房状告市省两级政府汤某告诉记者,她在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出生,户籍一直在该村,结婚后,户籍并未迁出该村,女儿出生后,户籍亦在本村。因西汤村房屋征收,2016年3月12日,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规定本村安置人口人均无偿安置40O住房,奖励5O住房,但该方案第四条“补偿安置”部分的第款第1项规定:出嫁外村(外地)在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房屋分配。依据此规定,汤某等多名出嫁女没有分得安置房屋。她们认为,自己在本村出生,户籍一直未迁出本村,理应享受村民待遇。
全文6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