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用)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请人×××要求宣告×××失踪(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申请人所诉下落不明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的内容)。
经查,(写明法院查实的下落不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与申请人的关系以及其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或一年),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驳回申请的,此部分应写明公民下落不明得不到确认的事实及根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宣告失踪的,写:
一、宣告×××为失踪人;
二、指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二、宣告死亡的,写:
宣告×××死亡。
第三、驳回申请的,写: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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