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对被宣告人财产如何处理
1、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对被宣告人财产的处理如下: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一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有哪些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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