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黄桷正街47号4-3。
委托代理人:吴焰,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勉仁职业学校退休教师,住重庆市北碚区勉仁职业学校内。
委托代理人:曹绪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XX与被上诉人林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杨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06年6月19日申请缓交二审诉讼费,本院经审查,于2006年7月17日决定同意其缓交诉讼费三个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XX于2006年9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勤
代理审判员黑小兵
代理审判员肖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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