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依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对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进行规范。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市区内已竣工验收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和房产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必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取得《长春市拆改房屋结构批准书》或者《长春市房屋改变用途安全鉴定书》后,方可进行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改变房屋用途。
三、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首先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管理部门和产权人同意后,再向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申请安全鉴定。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首先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再向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申请安全鉴定。
(三)共有产权的房屋,拆改人持房屋共有人书面意见,向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申请安全鉴定。
四、产权人和使用人申请拆改的房屋或者申请改变用途的房屋,由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进行安全鉴定,作出鉴定结论,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可以拆改结构的房屋,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长春市房屋改房屋结构批准书》后,产权人和使用人方可进行拆改;对可以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长春市房屋改变用途安全鉴定书》后,产权人和使用人方可改变用途。
五、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有下列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
(一)在非工业生产用房内安装动力设备,并进行生产作业。
(二)利用非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房屋、抗震能力达不到要求的房屋开办影剧院、体育场(馆)、歌舞厅。
(三)利用钢、砖木等结构房屋开办浴池或者可能产生大量水蒸气的公共场所。
(四)利用完损等级三级以下(含三级)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维修加固的房屋开办各种公共场所。
六、未取得《长春市拆改房屋结构批准书》、《长春市房屋改变用途安全鉴定书》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发布前,未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进行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房产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产权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申请安全鉴定,并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房屋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各物业管理单位、房产管理单位,房屋产权人必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依法管好本单位所管辖的房屋,并对本单位所辖房屋结构拆改情况、改变用途情况、危险房屋及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一次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报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备案。
九、公民有权举报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举报电话:2728847、8730903.
十、本通告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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