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2)化妆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此,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时需要的证明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
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③《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
④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有省级以上化产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证;
⑤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有国家卫生部核发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⑥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待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⑦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3)进口化妆品广告需要下列证明材料:
①国家卫生部批准进口的有关文件;
②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进口公司有关文件;
③出口国家(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4)化妆品广告不允许出现下列内容:
①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和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②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③使用医疗作用或使用医疗术语的;
④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⑤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的言辞的;
⑥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售等方面的数据的未表明出处的;
⑦化妆品广告有违反化妆品卫生许可,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
⑧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5)工商行政机关对以下情况者实行监督取消其广告发布:
①化妆品引起严重的过敏反应,或者是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
②化妆品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
③证、照被吊销的。
(6)工商行政机关实行监督时,对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各条款相关规定的,予以停播、停刊广告等停止广告发布的处理,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广告费用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对情形更为严重的追究其民事责任。
全文7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