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办理在石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广告宣传的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二)国家工商管理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三、审批条件
单位和个人在石首市范围内申请化妆品广告宣传时,必须向卫生监督部门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产品的规格、品种、型号;
(三)生产地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必须抽样检测合格);
(五)产品广告宣传内容。
四、审批程序
单位申请——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发放《化妆品广告宣传审批表》——审批
五、审批时限:
申报经审查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如另有特殊情况,经卫生监督部门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根据鄂价费字[1996]256号和石政办发[1997]107号文件,审批一个品种收费200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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