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广告法》(2015年实施)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广告表述和赠品广告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关于广告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要求;二是关于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礼品的内容要求。
(一)关于广告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要求。
为了保证经营者能够真实、客观地介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制作、设计、发布虚假广告。本法作为规范广告市场的基本法律,从广告的内容上提出了要求,即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是清楚的、明白的,使消费者能够从广告中了解到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广告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是清楚的、明白的,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关于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礼品的内容要求。
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鼓励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采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促销手段,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同时,有些经营者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没有明确说明附带赠送什么样的礼品或者赠送礼品的数量,使一些消费者产生了误解,在购买了商品、接受了服务的情况下没有获得应得的礼品,或者获得的礼品不是自己想要的东西等等,产生了一些问题。因此,为了规范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礼品的活动,本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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