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法律知识问答
时间:2023-04-13 15:13:52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注:不设立业主大会的情况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2、业主大会是怎样成立的?

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就北京而言,在满足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业主首先应致信给区县小区办和街道办事处,请求他们来小区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在街道办事处、区县建委指导监督下,组建由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具体负责业主大会的成立召开事宜。

3、业主大会的职责有哪些?

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有:

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④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⑤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4、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怎么确定?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在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同时告知居委会。

5、没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对我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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