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停车位的归属管理
时间:2023-07-07 17:05:25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1.地面停车位归属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2.地下停车位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3.首层架空停车位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会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4.独立车库这里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蓝色停车位和白色停车位的区别

一、蓝色停车位和白色停车位的区别

1、蓝色停车位和白色停车位的区别具体如下:白线泊位是收费车位,蓝线泊位是免费车位。蓝色线也有实线和虚线的区别,虚线是3分钟或15分钟免费临时停车,超时会罚款,只有实线是免费长时间停车位。颜色为黄色的泊位表示此停车位为专属停车位,适用于承租的车位或有关单位申请设置的,供办公、方便群众车辆停放的车位。颜色为蓝色的泊位表示此停车位为免费停车位,适用于政府部门办公场地周边规划的泊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

二、哪些交通违规行为可以不受处罚

1、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2、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且能当场改正的;

4、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驾驶证,经查验处于有效状态的;

5、实习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6、外地(市级行政管辖区域以外)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驶入禁行路段的;

7、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驾驶员视线,且能当场改正的;

8、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交警指出违法行为,驾驶人立即驶离的;

9、因为道路交通标示不明或者没提示而被开罚单,主要责任不在自己的,一定要申诉说明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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