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泰安市将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其中,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最低为110元。
此次调整范围是2006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
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符合条件工伤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调整时以2006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一级伤残者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为125元,二级伤残增加额为120元,三级伤残为115元,四级伤残为11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以2006年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50%、40%和30%。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6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将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内蒙古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
随着我区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我区现行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已不相适应。为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03]462号)的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区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各盟市辖区内各类企业、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1.根据内政办发[2003]46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的计算公式为:
调整增长数=基数[(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基期职工平均工资)/基期职工平均工资]60%
调整增长数:是指调整的新增加数。
基数:伤残津贴的调整基数是指其本人工资的基本工资部分,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数是指调整前的应发数。
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期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计算。
2.从2004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低于700元的,统一确定为700元;享受待遇的比例标准按照内政办字[2003]462号的规定执行。高于700元的按照内政办字〔2003〕46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3.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执行养老金调整政策。
今后全区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调整,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随着统筹地区养老金的增长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另行通知。
三、调整费用支付方式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企业负责支付。其中,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其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经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仍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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