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不受理法院的案子怎么办
时间:2023-03-23 13:10:10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现在这方面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做法,各省都不一样的.但大多数的省份是可以的.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只要有理由.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应该允许.

申请人需要明确申请司法鉴定的哪一步出了问题或者是哪一程序不符合规定,在司法鉴定程序的第二步我们可以看出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此时可以根据鉴定材料上的鉴定结果以及退回理由重新准备材料。或者申请人可以和自己的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向其寻求建议和帮助,按照律师给出的建议再按照申请程序进行再申请。

一、司法鉴定相关法律

2007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二、司法鉴定的四大类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其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实际上,无论是笔迹鉴定还是其他的司法鉴定,并没有什么绝对准确的结果,只不过是鉴定人依据专业的知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做出来的比较准确的结论而已。如果个人及其他人没有什么证据的话,也不能轻易的推翻笔迹鉴定的结论,可只有笔迹鉴定也是万万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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