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吴先生和谢女士1998年结婚,2000年吴先生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吴先生。2007年吴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谢女士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时因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议。
律师意见:
1、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具有预期性、不确定性、长期性,决定了在离婚案件处理人身保险利益分割时的难度。司法实践中处理方法是分割保险单日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当投保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人寿保险公司应该退还投保人的部分责任准备金。
2、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投保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并以自己或亲属为受益人,该人身保险利益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投保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以子女为受益人,该人身保险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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