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三次有期徒刑,在监狱里度过十余年,刑满释放后不仅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在江西省新余市和高安市两地疯狂作案,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先后22次盗窃耕牛共69头。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199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因犯破坏电力设施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2011年2月刑满释放;2011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某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在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在江西省的新余市和高安市两地,单独或合伙盗窃作案22次(其中陈某某单独作案19次),盗得耕牛69头(其中高安37头,新余32头),被盗耕牛被找回42头(其中高安19头,新余23头),所盗赃物总价值为45359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且部分被盗赃物已发还给了被害人,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盗窃生产资料,流窜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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