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仍贼心不改,竟将盗窃的目标转到以前的狱友身上,最终将自己再度送入牢房。5月26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洪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洪年系湖南省石门县人,小学毕业后就在家务农。2008年9月19日,洪年因偷路边的摩托车被石门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09年6月,洪年刑满释放。2009年11月27日,洪年去找曾经的牢友田某玩,当时田某正从外面骑摩托车回来,见到洪年后就将摩托车停在租房门口,车钥匙丢在房间的桌子上。洪年见田某走到里屋去后,贼心突起,推托几句后就和田某道别离开,走的时候偷偷拿走桌上的车钥匙,将门口的价值2580元的轻骑牌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开走。次日,洪年将该车卖给一收废品的人,得赃款450元并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于2010年3月1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洪年因犯盗窃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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