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6岁的黄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满释放后相隔不到五年内,不思悔改,又行盗窃。4月22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加累犯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10月3日晚,被告人黄某从老家宜丰县窜到毗邻的上高县田心镇坑里村,将事先踩点看好的该村黄某三家关在一个牛栏里的三头母水牛盗走,并连夜将三头母水牛装车运往浙江省金华市的牲畜市场销售,结果当即被市场管理的警方人员识破而被抓获。案发后,经金华市牲畜市场管理人员对三头耕牛作价为15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应知耕牛对于农民耕作土地的重要性,是农民不可或缺的重要生产工具,却昧心实施盗窃倒卖,以牟取不义之财。对于破坏农业生产、盗窃农民重要生产工具的行为,理应从重判处。另外,被告人还曾在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不满五年之内又重新犯罪,实属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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