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设定范围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一、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如何规定的
关于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又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证,没收违法所得等。但是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二、简述国务院的主要职权
国务院的主要职权如下: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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