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人民法院会受理哪些一审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是: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即除了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和判处无期以上徒刑的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对于某些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
二、刑事案件必须要坐牢吗
不一定。比如被判处缓刑的,只要缓刑期间符合条件,就不需要坐牢了。依据为《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三、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
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
即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4.5个月
即:1(1.5)+2+1=4(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5个月或者5.5个月
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9个月
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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