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监察局、土地管理局,省直各单位监察室: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培育和规范土地要素市场,用市场机制替代行政审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现象,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狠抓源头,把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做为防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来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地在土地市场机制、体制、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许多地方全面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逐步实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特别是2000年以来,随着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的施行,各地纷纷建立土地收储让机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总结了经验并逐步推广。据统计,2000年,全省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收取土地出让金约7亿元,约占全部土地出让金收入的21%,比1999年同期上升了11个百分点。实践证明,市场是配置土地资源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也是防治腐败的最有效的措施。但是,目前有些地方仍然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土地批租,该有偿出让的却以划拨方式供地,该招标、拍卖的却以协议方式供地,暗箱操作、人为操纵、以地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土地违法犯罪行为有所抬头。对此,各地应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省纪委第十一次全会的要求,坚决贯彻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切实如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从改革体制、机制和制度入手,尽快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作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措施,狠抓落实,建立起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逐步铲除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
二、要依法行政,全面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要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推行土地收储让机制,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完善土地交易规则,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要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城市市区、建制镇城镇规划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加油站、度假村及高级娱乐设施等)用地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提供用地;对行政划拨目录外的用地,必须采取有偿方式提供用地。凡采取协议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专业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开,充分反映当地土地市场的价格水平。协议出让要实行挂牌交易,交易前必须公布土地使用条件、地价、用途等,协议成交的地价要公示。为强化地价管理,各地要加快基准地价的修订步伐,在今年5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重新修订的基准地价,并制订、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
三、要公开信息,建立健全土地审批、出让公示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尽快建立、完善土地审批、出让公示制度。除向社会公布有关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规划许可与变更等方面的办事制度外,还应建立农转用征用、土地供应审批的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用地信息,接受群众的监督。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土地登记制度,采取具体措施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阅的规定,并不断完善其它已经实行的监督管理制度。
四、要加强监管,强化对土地供应行为的执法监察。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土地批租行为的监管力度。土地执法监察的重点应逐步转移到地产市场监管上来,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强化土地执法监察:一是土地供应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二是协议出让地价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标准;三是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是否实行招标、拍卖。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出让活动予以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省纪委、监察厅对市、县协议出让土地、土地招标和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及时纠正或查处。近期内,各地要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土地供应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违法、不当的供地行为,应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土地供应行为的执法监察,在2001年6月30日前,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2000年以来全省各地土地供应情况进行一次行政执法检查。
五、要严肃纪律,依法查处土地供应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党政领导要严格自律,依法办事,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审批、出让及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土地供应行政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凡发现土地供应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纠正,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依法查处。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土地供应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在土地供应过程中,擅自批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行政划拨目录之外划拨供应土地使用权的,以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土地批租出让等,都必须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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