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如下:1。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住或营业场所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3、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人、质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质押注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质押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并提交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以停止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四、商标局受理申请登记文件齐全,符合规定的,由商标局受理。受理日期是登记日期。商标局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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