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更明确,使高额补偿成为历史。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1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上,《劳动合同法》有三个不同的地方,一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不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是经济补偿金的上限限制不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超过十二个月。三是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的不同。按解除劳动合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计发标准。一个总体变化就是工资收入比较高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巨额的经济补偿将不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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