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或竞业禁止应注意什么
时间:2023-05-07 10:32:07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4年5月,小王受聘为一家外资光电产品公司的研发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2000元,保密费800元,以及各项津贴和补贴。同时,合同中还有一条竞业禁止条款,规定小王离开公司,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去年10月,小王从公司辞职,办理了辞职手续,一个月后离开了公司,但今年3月,小王提起仲裁,要求原公司支付竞业禁止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也支持小王的要求。对此,公司认为,他们已在月薪中以保密费的形式支付报酬,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的报酬,小王要求支付竞业禁止经济报酬的原因无法确定。小王在任职期间收到保密费后,应在合同终止两年后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因此他在听证会后向秀洲区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为,保密费是在雇员受雇期间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在雇员辞职后支付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小王任职期间向他支付的保密费不是竞业禁止的补偿。如果公司希望小王履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则需要向其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

最后,法院裁定,公司应在小王辞职前12个月内支付其平均工资的30%,并根据合同规定赔偿两年。小王还应遵守竞业禁止条款,在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

退出股东是否违反原始协议

张和黄是同一家物流公司的股东,黄是该公司的执行董事。2013年7月,张、黄等公司股东同意以股东竞价方式调整公司股份,最终购买股东视为已购买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无论谁中标,未中标一方的股东在两年内不得从事类似业务,禁止竞争

同年8月,张成功中标并向黄和公司其他股东支付了股份转让款。出乎意料的是,在黄离开公司后,他立即重新注册了一家新的物流公司,并继续从事物流业务。得知情况后,张向海盐县法院起诉黄,要求法院判决黄赔偿其经济损失

庭审后,法院裁定黄赔偿张的各种经济损失48万余元。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竞业禁止是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在与其所在单位存在业务竞争的单位从事兼职工作,或者在离开原单位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协议,在与原单位存在业务竞争的单位工作,包括与原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新办企业。在本案中,黄在退出协议中同意两年内不从事物流业务,但未遵守协议,违反了股东大会决议中商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并应赔偿张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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