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商业竞争源于《公司法》第149条,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经营与其为自己或他人工作的公司相同的业务。
竞业禁止源于《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人,雇主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工人商定竞业禁止条款,区别在于:
1。竞业禁止是一项法律义务,竞业禁止限制是一项约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竞业限制;竞业限制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竞争是针对在职人员的,限制竞争是针对离职人员的。适用竞业禁止的在职人员,只要他们没有辞职;竞业限制:对员工的限制是在辞职后2年内
5。本单位不需要对禁止在行业内竞争的人员进行补偿,但必须对限制在行业内竞争的人员进行补偿。竞业禁止根据法律生效(只要您成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有效条件(上海除外。如果单位未能支付赔偿金,竞业限制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如果赔偿金未知,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失败,雇主应按照工人先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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