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申请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回避,证人并不适用回避制度,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等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有哪些情形的,应回避
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哪些情形下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三、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回避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适用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第31条和最高两院解释,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其他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人员指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回避之征象,法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此类委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从维护司法公正了发,应当归入回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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