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时,通过单独核算不同项目销售额,可以节减企业税收。
兼营行为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一种是同一种税税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税率不同,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具体分析如下:
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不同税种、不同税率:这种类型的税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
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一个增值税纳税人可能同时经营应税和免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企业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所以,如果将营业税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增大税负支出。例如,华茂物资公司属增值一般纳税人,1月份销售钢材90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10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未分别核算时:应纳税额=(900100)/(117%)×17%=145.30(万元)
(2)分别核算时:应纳税额=900万元/(117%)×17%100万元/(113%)×13%=142.27(万元)
可见,分别核算可以为企业减轻3.03万元税收负担。
再如,华江商厦1月份共销售商品900万元,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收入为100万元,则应纳税款的计算如下:
(1)未分别核算时:应纳税额=(900100)万元/(117%)×17%=145.30(万元)
(2)分别核算时:应纳增值税=900万元/(117%)×17%=130.77(万元)
应纳营业税=100万元×5%=5(万元)总共应纳税额=130.77万元5万元=135.77(万元)
利用分别核算法华江商厦节省约税款9.53万元。
又如,华丰粮食发展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增值税免税农业产品和适用17%税率的应税加工食品。华丰粮食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每月的农业产品销售额预计约为60万元,加工食品含税销售额预计约为40万元;用于生产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预计约3万元,用于加工食品的进项税额预计约为2万元。
(1)未单独核算:应纳增值税税额=(60400/1.17×17%—(32)=9.53(万元)
实际销售收入=6040-9.5390.47(万元)
(2)单独核算:应纳增值税税额=40/1.17×175-2=3.81(万元)
实际销售收入=6040-31.81=96.19(万元)
企业单独核算每月可以节减增值税约5.72万元(9.53-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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