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办公用地不属于暂免征收范围,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一、辽宁省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多少?
为了适应全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统一后的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每平方米每年的税额标准为:一等10元;二等8元;三等7元;四等6元;五等5元;六等4元;七等3.50元;八等3元;九等2.50元;十等2元;十一等1.50元;十二等1.20元;十三等1元;十四等0.80元。
2、各市政府要加强对税额调整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等划分地段等级,确定具体税额标准,于5月1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后执行。
3、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调整后,对个别税负增加较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给予适当的减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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