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由各市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和地理位置等条件划定;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额标准由各市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省政府规定的税额标准内确定;市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
一等,二十元;二等,十六元;三等,十二元;四等,十元;五等,八元;六等,四元;七等,二元五角。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对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在省政府规定的税额标准内进行适当调整,但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一、土地使用税缴纳范围是什么?
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比照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办理;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1、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2、县城建成区;
3、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区。
二、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具体可以依照下列程序确认: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可按土地使用权证书所确定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地面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占地面积进行核实,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明显不符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全文7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