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的确定是什么
时间:2023-07-28 22:42:12 3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由此可见,纠纷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以及谁享有仲裁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

劳动仲裁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总的来说: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仲裁管辖实行地域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指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职权划分。同级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原则上依行政区域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写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实质是由哪一家仲裁委员会审理什样的劳动争议案件。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重大与复杂程度,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还依据企业的类型等。

目前,主要有两种级别管辖的方法:

一是直辖市与所辖区审理案件的权限划分。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处理本辖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则受理本市范内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以及涉外的劳动争议,如集体争议,外资企业劳动争议和大型企业的劳动争议等。

二是省、自治区仲裁委员会与其所属的地、市一级的仲裁委员会的权限划分。一般省一级仲裁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只负责指导全省(区)的劳动仲裁工作;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地区一级的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以及外资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劳动争议。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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