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贷款者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时,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因为保证人的角色便是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偿还。
若保证人规避或拒绝履行这项职责,必将导致个人信用记录留下污点。
因此,在决定担当保证人之前,必须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以及财务状况进行深入考察和了解。
倘若借款人由于某些不可预知的变故而暂时无力偿还原款项项,应立即通知担保人,且担保人有义务代为支付当月应偿付的贷款款项,以避免因时效问题对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
在完成此步骤后,担保人和借款人需要坐下来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尽量不使彼此的信用记录受到任何损害。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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