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被拘留后的程序。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人,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会被逮捕并关押约7个月左右,然后被判刑。不过,在此期间可能会有各种情况发生,因此从被拘留到最终被判刑可能需要很长时间。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素 材 】 - - 公 安 机 关 逮 捕 与 审 判 的 时 间 流 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和执行逮捕,而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和审判案件。具体的逮捕与审判时间流程如下:
1.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当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案后,会对报案人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填写《立案报告书》,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2.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向同级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3. 人民法院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在15日内向被告人发出《起诉状》,将案件公开审理,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出庭辩护。
4. 人民法院判决阶段: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案件进行判决,作出有罪或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定。
5. 刑罚执行阶段: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接到判决书后,五日内到指定的监狱或拘役所执行刑罚。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逮捕与审判的时间流程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和判决等阶段。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出庭辩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与审判时间流程中,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拘留和执行逮捕,而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和审判案件。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出庭辩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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