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共有房屋可以被执行抵债吗
时间:2023-04-29 17:22:52 1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目前我国法律对案外人共同房屋可不可以用于抵债有不同的观点,而普遍认为只要在不损害共有人利益的情况下,是可以执行共有房屋抵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被执行人享有的抗辩权有哪些

被执行人享有抗辩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导致债权人请求权消灭的抗辩权,称为消灭的抗辩权;另一类是可以导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延期发生的抗辩权,称为延期的抗辩权。抗辩事由也可以据此分不消灭的抗辩事由和延期的抗辩事由。

一是消灭的抗辩权及其抗辩事由。消灭的抗辩权是指被执行人行使该权利足以导致请执行人的请求权全部或部分归于消灭的抗辩权。抗辩事由有以下几种:

1、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被执行人可以此为由对抗申请执行人请求权的行使。

2、免除。免除为债的消灭的原因,免除为单独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当这种法律事实存在时,被执行人当然可以此为由对抗申请执行人请求权的行使。

3、申请执行人已经对担保物折价占有或已经从担保物价款中受偿。物权担保有抵押、质押、留置三种,债权人获得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的同时,也就获得了担保物的有限物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义务视为已经履行。当申请执行人再向被执行人行使请求权时,被执行人便享有抗辩权。第四,因申请执行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灭失或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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