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抵押权如何以物抵债
有抵押权以物抵债的方式主要通过以下两种:
1.协议抵债。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2.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不可以直接抵债
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直接抵债,但是需要在特定情形下。在以下两种情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不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直接交由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
第一种情况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都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种情况是财产无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单方同意即可实施。另外,当申请人或被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抑或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符合该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时,才可实施以物抵债。
三、以物抵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不可以排除强制执行,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是,以物抵债协议成立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经发生变动,受领人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应予以支持。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后未实际受领的,不能作为对抗强制执行的正当理由。
以物抵债,作为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在已实际受领的情形下,因已为履行代物清偿、抵债物的权属已经发生变动,故产生执行异议之诉时较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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