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江苏省高温天气保护措施
(一)支付津贴、采取其他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应支付高温津贴,积极开展各类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活动,引导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积极落实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身体健康。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及时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二)强化特殊劳动保护
切实维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较集中的服装、电子、玩具、食品等加工制造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心健康。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不依法建立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以及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夜班劳动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查处纠正;对造成损害女职工、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等危害后果的,要从重从快惩处;对存在使用童工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予以严厉处罚。
(三)高温天气执法检查和处罚
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以及以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奖金等行为的,要及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严肃查处超时加班行为。与日常巡查和近期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相结合,积极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情况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控制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严禁连续加班加点。
对存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铁路、水利等室外露天作业的施工企业,船舶修造、机械、冶金、铸造、食品等加工制造企业,从事室外线路安装的电力、通信以及交通运输、物流、餐饮、旅游等服务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加班、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特殊工时,以及不依法建立考勤制度、拖欠克扣加班工资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立案,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江苏高温费标准规定每人每月二百元人民币,连续发放四个月,最迟十月发放完毕。用人单位违规发放的,劳动者可拨打12333进行举报,未进行劳动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各单位应尽量使室内工作环境的温度降到33摄氏度以下,对于患病劳动者给予特殊保护,可选择增加降温设备和发放防暑降温食品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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