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籍居民的婴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
一、境内出生,出生不满30天(超过30天但未满一周岁的,参照办理),尚未合法申报户口;
二、父母双方户口均已迁入本市或出生时父母一方户口已迁入本市,父(母)属本市高校集体户学生户口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出生入户计划生育政策的政策内一孩(双(多)胞胎除外)。
注:1、根据《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报前需先行经本市父(母)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同意。计划生育证明信息已通过广州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共享使用,申报入户登记时不需提供纸质《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2、高校在读学生的婴儿应在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如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在读学生集体户口,应在婴儿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地申报。如婴儿父母毕业满2年,但户口仍属高校集体户学生户口的,应在父母户口迁出后,在迁入地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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