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值得注意的是,经纪公司会分别与业主以及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换句话说,这种租赁关系的形成由两份独立的合同构成,一份为经纪公司与业主之间签署的包租合同,而另一份则为经纪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出租合同。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居间租赁以一份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合同完成租赁交易的模式明显不同。
其次,由于房屋托管并非采用三方协议的方式进行,因此经纪公司与业主商定的租金与经纪公司与客户协商达成的租金并无必然的等量关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业主并不会干涉经纪公司对于出租价格的决策,即业主在合同中已经对可能产生的差价表示了接受。
再者,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租金的方式及期限与经纪公司向业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亦未必完全一致。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租金时,一般采取押一付三或者押一付六的方式;
然而,经纪公司向业主支付租金时,通常选择按月或按季度(每三个月)进行支付。
此外,经纪公司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自身因空置而承受的风险,往往会向业主提出一段时间的所谓“控制期”(免租期)要求,一般为30至45日不等。此种控制期在经纪公司与业主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并未约定经纪公司在此期间将房屋出租所获得的收益归属业主所有。
最后,无论是业主、客户还是经纪公司中的任意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需按照不同的方式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一般而言,违约金的金额大致相当于1至2个月的租金。若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之外还给守约方带来其他经济损失,还须依据具体损失情况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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