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和撤销外国商事仲裁裁决
时间:2023-05-07 21:32:50 4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赋予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双轨制”[1],即应当区分国内仲裁和国外仲裁的不执行制度和撤销制度。这两种制度有以下异同:(1)不执行制度与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异同。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包括: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2]。因此,不执行撤销制度是法院监督仲裁裁决的重要措施之一。

2。对双方的后果是一样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达成新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不强制执行等同于撤销外国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外国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核实,作出裁定不强制/取消。(2)不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第四项、第五项)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第四项、第五项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够的证据,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此外,人民法院可以违背公共利益撤销仲裁裁决。不同的判决理由表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于对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在审查不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中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的适用法律。

2。申请主体不同。有权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一方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仲裁裁决确定的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管辖法院不同。当事人只能向申请执行人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申请,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值得注意的是,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2006年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负责。

4。申请时间不同。一方当事人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后,法院裁定是否执行仲裁裁决前提出的;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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