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限制和清除因资本多数决原则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可以考虑在章程中争取约定控股股东负有如下两方面的诚信义务:第一,在股东大会召开和决议过程中,应当保证小股东股东权的行使。第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应当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虽然可以根据多数股东的意思作出决议,但是,应当确保公司的决议不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一、引入了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累积投票权可以帮助小股东把钢用在刀刃上,从而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强小股东表决权的含金量,弱化控制股东的话语霸权,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绝对控股比例是多少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绝对控股是指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是如果是重大事项的话,是需要百分之六十七才可以的,因为在股东大会上对于公司的重大事宜的决策要求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才能够通过。不过一般事项的话,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就够了。绝对控股模式虽然可以增强管理监督力度,但同时对公司业绩的提升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绝对控股股东更容易联合其他股东表决通过相关事项。这种集中的决策权可以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避免因股东(大)会无法通过有效决议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失灵。股权的高度集中也不利于公司管理层的更换。另外,单一大股东对其直接代理人还会产生“过度监督”现象。在绝对控股的模式下,绝对控股股东利用控股优势未经合法召开股东(大)会径直作出决议,侵害中小股东的表决权等股东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等方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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