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赔偿,还是物质损失赔偿。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已经给付了残疾、死亡赔偿金,是否还需另外再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
一般认为属于精神赔偿,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则
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平衡各方利益,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所受到的精神损害,通过对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就是平衡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具体要求是:既要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让侵权人得到惩戒,又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法官有限度地自由裁量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和支付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应当一并提出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如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原则上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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