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其他股东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对公司其他股东将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诉讼中其他股东的地位就成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重要问题。当数个股东分别就同一事实提出代表诉讼时,若无其他限定因素,美国法院一般允许先立案的诉讼继续进行,其他诉讼则会被中止、驳回或合并到已立案的诉讼中去。当诉讼开始后,通常允许并鼓励其他股东,加入到原告队伍中去,当原告股东人数众多时,要指定代表人,按集团诉讼的要求来处理。在原告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后,应当由法院发布公告,其他股东可以申请加入诉讼,成为共同原告。
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法院不宜主动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原告,因为公司股东之间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判决生效后,没有申请参加诉讼的股东,不能以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如果参加诉讼的股东过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代表诉讼的原理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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