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如何分类
时间:2023-05-31 19:04:20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以债权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以破产人为债务主体的债权、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以破产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债务人为债务人的债权义务主体。以破产人为债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常见的现象。债权人依法宣告债权后,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参加债权人会议,并按照法定的清算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管理人为权利主体、破产债务人为债务主体的债权,是破产管理人行使的财产债权。广义上也属于债权,但不是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所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所有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提出异议或者拒绝履行债务的,经管理人或者其亲属申请,可以由受理破产民事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二,按照清偿顺序,可以分为:一是优先清偿,即破产费用、共同利息债务;二是债权的第一顺序,即破产人所欠的工资和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抚恤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补偿金。二级债权是指破产人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三级债权是指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第三,按照破产人是否为债权的设立提供财产担保的标准,可以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第四,根据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分为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债权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不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有表决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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