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刑法分则规定,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从这一罪状表述来看,脱逃罪是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逃出特定的地点,脱逃行为在行为人非法脱离了监管场所时已经完成,因此脱逃罪是一种行为犯,从脱逃行为完成的那一刻就应当开始计算追诉时效。脱逃罪侵害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监管秩序,脱逃人在归案之前虽然一直在侵犯这种客体,但是这只是脱逃行为危害结果的持续,而不是脱逃行为本身的持续。这如同伤害犯罪一样,伤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伤害结果在被治愈之间,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2、将脱逃罪认为是继续犯,会造成脱逃罪没有追诉时效限制的事实。
一、最高法院脱逃罪追诉时效追诉时效制度的功能与意义
犯罪是对刑法所保护法益的一种侵害,自然正义要求有罪必罚,使罪犯受到及时相当的惩罚,这同时也是刑法的使命和价值所在。但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贝卡里亚指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与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久。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
1、基于维护既定社会秩序稳定,维护刑事法律权威和尊严,确保刑事案件及时解决,节约刑事司法资源以及强化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等刑法目的的考量,对于一段期限内无法侦破追诉的犯罪,既不能弃之不理,又不能永久追究,也不能将其推向社会的对立面,因而在立法上设立追诉时效制度,它指明“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时效,求刑权、量刑权即告消灭,刑罚亦随之消灭的一种制度。”
2、追诉时效制度既维护了刑法尊严,又能尊重既存秩序,“兼顾了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权益”。
3、追诉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导致刑罚消灭的替代性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的限制,其出发点在于为刑法力所不及的、处于刑罚真空中的犯罪人设置一种不得已的补救性措施。
4、具体来说,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立对于国家司法机关而言,意味着对国家刑事司法权的约束和限制。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而言,则意味着对刑事自诉人刑事诉权的约束和限制。对于犯罪行为人而言,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存在,意味着任何公民都拥有了一项法律权利——不因已过刑事追诉时效的行为被定罪处罚的权利。
5、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刑法维护法律秩序的基本追求。追诉时效制度规定犯罪经过一段时间不再追究,是基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已经消解,对社会不再具有曾经显露过的潜在危害性。同时,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刑法人道主义精神,符合谦抑性的要求。刑法谦抑主义发端于法治的人道主义精神,刑法的容忍主张正是在刑法人道主义的指导下形成的。同时,追诉时效制度贯彻了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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