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不作为,不能起诉业主委员会。但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直接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委会组成人员要求
业委会成员要求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丰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业主享有哪些权利
业主享有以下这些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哪些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如下:
1、由业主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2、人数为5至11人;
3、业主委员会委员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业主;
4、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全文7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