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后两个问题以鉴定结论为前提
依据法律规定,在地级以上城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六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考虑在15000—35000元之间要求;在地级以下城市或者农村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六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考虑在12000—20000元之间要求。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等正常支付的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级(六)
(规范性附录)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C.1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C.2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b)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C.3.l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C.3.2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
C.4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C.4.1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C.5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C.5.1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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