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等级怎么划分,伤残等级划分有什么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致残程度分级
一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的规定做出鉴定结论。工伤职工可以结合自己的伤情比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的相关条文,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进行估算。至于赔偿,要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出工伤等级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三、伤残等级鉴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远距离活动受限;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社会交往受约束。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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