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期到2020年的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含)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其中:去年已纳入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范围的,原则上继续实施;去年未纳入但截止2018年底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按规定下调费率;阶段性降费期内,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根据这一规定,凡涉及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险种均应按此执行。以201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为例模拟计算,上年度即2017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8761元,而小口径平均工资(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1631元,两者相差12870元,全口径平均工资较小口径平均工资低18%。如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均以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60%)缴费,则全口径较小口径分别少缴1853元(其中企业单位1236元、职工个人617元,单位费率按16%、个人费率8%计算)和1544元(个体参保人员费率20%计算)。
同时,为尽可能减轻我省企业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我省缴费基数下限仍实行逐年过渡到国家规定的60%。即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恢复为60%;上限按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执行,与国家要求一致。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缴费基数。2019年至2021年,上下限分别为50%--300%、55%--300%、60%--300%间选择适当缴费基数。按此调整后,既能够减轻缴费困难人员的缴费负担,又能对缴费能力较强的人员通过多缴多得机制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养老待遇。
每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依据省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确定公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具体缴费档次由各地确定。
四、稳定社保征收体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已如期交由税务机关征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为稳定缴费方式,《实施办法》明确: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和移交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同时,进一步强调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五、实施后的影响
一是较大幅度地减轻企业社保缴费的负担。这次养老保险既降费率,又降费基,减负力度较大。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相较我省之前已实施的阶段性降至19%政策,一次性降低3个百分点,降幅达15.8%。而且这次调整不是阶段性的、临时性的,属于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与目前的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政策相比力度明显加大。这将极大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稳就业,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受益面广。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这次降费政策中受益。
三是有利于我省企业提升竞争力。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后,我省大幅缩小了与东部沿海部分省市费率差距,这将有利于均衡企业的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未来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四是有利于扩大覆盖面,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费率降低以后,企业参保的门槛降低了,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发展的后劲,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所以能够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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