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提取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职工离、退休,其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离(退)休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不在原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在原单位的劳动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三、提取额度
账户本息合计
四、申请办理人
职工本人
五、办理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原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持提取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日即可办结。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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