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2、委托办理的:(1)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2)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离退休的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金发放卡或领取养老金的存折);2、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三、其他证明材料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退休后如何提取
退休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如下:
1、职工本人首次办理前,须到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
2、职工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密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选择个人提取业务中“退休销户提取”,根据界面显示,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业务当场受理。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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