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了市人事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市卫生局、市外商投资协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就我市即将出台的《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严密的论证。酝酿中的《暂行办法》拟将适用范围扩大到特区外,并明确了鉴定的有关时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黄造基在论证会上表示,我市从1989年发布《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并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并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以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1990年全年,特区的劳动能力鉴定人次只有42人次,去年这一数据已经提升到23998人次,增加了570倍。
但是,我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去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这两部条例与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在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模式、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多冲突。无论从依法行政还是从实际工作需要的角度看,都有必要修改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以适应国家和广东省法规的规定,完善我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为此,市政府已经将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修改列入今年市政府立法规划。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对我市原有的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一是扩大了规章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宝安、龙岗两区的特区外;二是建立了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库成员的职责、选任程序、作用以及应尽义务,都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三是明确了鉴定的有关时效,如申请鉴定的时效应在职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提出,工伤的应在医疗期满30日内提出,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为6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四是规范了作出鉴定结论的产生程序,规定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五是新建了初次鉴定、复审鉴定和省再次鉴定的两级三次鉴定的模式。
上述模式从深圳劳动能力鉴定的实际出发,不同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初次鉴定、省再次鉴定的模式,增加了复审鉴定的环节,避免当事人不服就要去广州申请再次鉴定的麻烦;也不同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和省重新鉴定的表述,规定只有申请了初次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才有资格申请复审鉴定和再次鉴定,促进用人单位积极为工伤职工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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