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抵押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针对是否为自身债务担保或者第三方对其债务担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当将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进行填写;如果是对于第三方债务担保,应当将针对此处房产所能担保的债务期限进行填写。(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额、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范围。对于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主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主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进行了表述和列明。
签订抵押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抵押合同是债务人以财务向抵押权人抵押担保签订的合同,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是维护权益的保障,必须重视,那么签订抵押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签订抵押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1、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5、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定部门。仅仅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车辆、船舶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允许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筑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由上文可知,签订抵押合同要注意的事项有: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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