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逮捕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国家赔偿。包含的情形有:
1.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逮捕,但却拒绝释放或者延期释放的;
3.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
错误逮捕赔偿义务机关
错捕的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比较原则,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逮捕的证明标准低于起诉和审判的证明标准,只要有相当确实的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即可逮捕。不能滥捕,也不能把逮捕的标准提升为判决的标准。所以是不是错捕,关键要看是否达到了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明标准。如果属于刑法第14、15条或刑诉法第11条规定情形的,不是错捕,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侦查阶段没有羁押而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侦查机关先行错拘,检察机关批捕时又基于不可发现的同一错误而逮捕,侦查机关对错捕后的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检察机关批捕时应该发现并纠正因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而未发现并纠正的,错捕后的赔偿义务由检察机关承担。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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